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退役军人规【2021】5号
各市(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转业军官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转业军官适应性培训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由市(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由省、市(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第四条 退役军人退役后,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参加培训申请,填写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印发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可在省内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选择承训机构参加培训。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可参加跨省异地培训。
第五条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培训机构认定、动员报名、政策咨询、资格审查、建立培训台账、制定培训资助标准、考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训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推荐就业等工作。
第二章 承训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承训机构确定范围包括普通本科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职工培训中心、
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七条 承训机构由省、市(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进行确定、发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建立诚信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承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或培训后推荐就业率高。
(四)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承训机构确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审核。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信息、实地勘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三)社会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承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项目及联系方式。
(四)发布目录。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厅官网或媒体上发布,供退役军人选择。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退役军人培训前,与承训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二)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三)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四)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五)鼓励有条件的承训机构开展就业稳定性跟踪服务。
(六)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承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相关证书获取率或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培训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调研考察、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支出,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军人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效果等情况,将培训资金按照协议拨付承训机构。参加省外培训的,先由退役军人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学校出具学时证明和考勤登记表,按规定标准核销。
第十九条 培训经费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生活补助费按实际在校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10元标准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安置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或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对确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进行考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退役军人培训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评主要依据各地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重点围绕退役军人教学管理、学员就业率和获证率等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退出机制,承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取消其承训资格。
(一)承训机构主动申请退出的,资质到期未审核通过的,承训机构撤并转隶及其他不具备培训职能的。
(二)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校风、管理差,学员负面评价率高,资格证获取率或推荐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影响承训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每年考评结果及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以前省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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