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黑龙江省首批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退役军人事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等文件精神,经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下称“省人社厅”),立足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有情况,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首批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在黑龙江省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单位。
3.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有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4.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及培训经验;具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5.具有较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能够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机构遴选:
1.申报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2.行业协会等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
3.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4.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五个级别。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
受理时间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申报材料如下: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其他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二)受理
拟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向黑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开展初评筛选,确定初步机构名单。
(三)评估
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人社厅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推荐
在公示结束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
(五)备案
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通过的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社厅对备案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备案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人社部网站公示。
联系电话:0451-87979889
电子邮箱:hljstyjrfwzx@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4楼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综合科办公室
附件:1.
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申报材料目录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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