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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04:37:06
  • 黑龙江省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黑龙江省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日期:2023-05-16 16:37 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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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解读。

一、实施师范专业培养方面

1.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在高职扩招、专升本、高考、研究生招考等考试中对退役军人按规定予以加分、免试、单招、优先录取等,并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

    2.扩大师范专业招生力度。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选择师范类专业,支持入伍前已被师范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复学后,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可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退役军人学生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依托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

3.开展专项培训。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班,重点培养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可针对边境地区和民族地区单独开设退役军人定向培训班,促进“兵教师”培养工作。

4.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可将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纳入退役军人定点承训单位,并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范围;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师范专业招生考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为到中小学任职创造条件。

二、畅通任教发展渠道方面

5.享受公费师范生就业政策待遇。在学期间参军并退役复学后,属于非公费本科师范专业的,毕业后享受公费师范生待遇,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安置到中小学任教。

6.优先到中小学任教。退役军人毕业生可优先到中小学任教,面向退役军人单列招聘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7.加大安置力度。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适当增加所属学校接收安置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指标数,县(市)区可提供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岗位供退役士兵选择。

8.鼓励“兵教师”到边境地区安边固边兴边。兵教师招募计划向边境和民族地区倾斜,退役军人师范专业毕业生自愿到边境地区和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可优先分配,享受边境地区招聘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三、发挥优势特长方面

9.开展国防教育。组建退役军人国防教育宣讲团,开展国防教育进校园宣讲活动。

10.开展军事训练。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国防教育等活动,邀请具备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训练教官。

11.提供安保岗位。退役军人安保培训纳入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安保员证书的退役军人,推荐到中小学校从事安保岗位工作。  

     四、加强组织保障方面

      12.建立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做好兵教师任教的选拔、培养、聘用、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

13.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思想发动、退役军人身份审核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校制定退役军人培养计划,督促师范院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制定退役军人招聘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教师聘用手续、开展职称评聘、公开招聘等工作。

    14.经费保障。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

15.加强监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合督查组,对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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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成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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