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策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如何开展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宣传工作?
答:对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有关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调动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群体年龄跨度大,信息获取方式多样等特点,在坚守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开拓自媒体、短视频等网络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各有侧重的系统性宣传。
具体而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出台后,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联系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媒体,对有关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条文内容进行报道,召开座谈会集中解读宣传。各地配套出台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则可以通过印发宣传册、业务流程图等方式,下发到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方便前来办理业务的退役军人取用、阅读,提高相关业务办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同时,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设公众号、微博等方式,抢占网络宣传阵地,通过漫画、短视频等形式,将相关条款规定以浅显易懂的形式表现,方便广大退役军人理解、掌握。
此外,由于部分政策文件涉及国家和军队秘密,在开展宣传工作时,要注意遵守保密纪律,控制知晓的人员范围。如果因涉密或其他原因依法不宜公开的,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落实执行好有关的政策制度。
★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解决?
答: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解决。对此,应当从内容和渠道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退役军人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退役军人表达的诉求,应当是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明确规定的。没有规范依据或者超出规定的不合理诉求,不属于退役军人保障法所指的合法权益。同时,表达的有关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有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作出处理,不得损害退役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退役军人维权应当选择合法的渠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如果退役军人选择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也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理性进行信访,严守国家法律政策底线,切不可存在以闹获利的心态,打着退役军人维权旗号参与非法集访、散布反动言论或者错误虚假消息,甚至与境外势力勾连,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破坏社会稳定,使有理变无理、合法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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